关于印发《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阅读次数:11842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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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合肥市支持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实施细则(暂行)》、《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使用实施细则(暂行)》和《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9日  

 

合肥市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现就资助举办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范围和金额。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和人才峰会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助。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协会发起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营销性论坛交流活动不纳入补助范围。政府支持金额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

第二条  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人才峰会经费资助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三)范围包括: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开展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我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全国性行业年会等。

(四)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论坛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有3名以上国内外顶尖人才参加,或者一年内邀请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来肥讲座。

第三条  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B类及以上人才。

(三)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领域内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等。

(四)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活动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

第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资助通知,具体事宜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审查,提出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决算,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参照政府有关标准审核后,市政府按程序拨付资助经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支持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院士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细则所称科学家、专家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A类人才。

第二条  我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批准和建立按照《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开展。

我市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主要依托我市相关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科学家、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科学家、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第三条 对新建获批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四条 对新建获批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在站院士(科学家、专家),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经费,同一院士(科学家、专家)签约多个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为计,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第五条 合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资助通知,具体事宜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参照执行。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7〕19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时间

每年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以文件通知形式进行布置。

二、申请程序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设站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资助项目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和博士后进站补助

1.申请对象

(1)建站资助对象为:经国家、省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进站补助对象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

2.申请条件

(1)申请建站资助的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在建站一年内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

(2)申请博士后进站资助的人员,须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3.资助标准

(1)省里按每站10万元标准资助给设站单位。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已获得过设站补助经费的不再重复享受;

(2)省里按每人3万元标准资助给博士后。

4.申请材料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启动经费申请表》;

(2)《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

1.申请对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申请条件

经国家、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3.奖励标准

省里按每站5万元标准奖励给优秀等次设站单位。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

1.申请对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在站博士后。

2.补助标准

按照在站期间每人每年4万元标准资助给博士后(在站期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合肥市博士后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

(2)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4.其他

博士后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

(四)博士后科研活动项目经费资助

1.申请对象

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招收、已办理进站手续的从事科研活动的在站博士后。

2.资助标准

按照每个项目20-50万元标准资助给博士后所在的科研工作站(单位)。

3.申请材料

(1)《合肥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批文;

(3)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4)《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经费资助跟踪问效表(个人版)》和《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经费资助跟踪问效表(汇总版)》(该问效表仅由获得上一年度合肥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的人员所在单位报送)。

4.其他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市人社局经专家评审等程序,按评审结果择优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评审(结题评审专家组须由4名以上同行业知名专家,3名以上科技、经信、人社等部门综合管理专家组成),并向市人社局报送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博士后科研项目中途中止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

四、博士后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博士后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二)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市人社局拨付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三)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快推进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市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驻外单位,国(境)外从事人才服务相关工作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业务专职人员、场所和设施;

(三)建有网站或在当地具备宣传推广能力,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人才资源的相关情况,并掌握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

(四)愿意并有能力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合肥市引进境外人才和技术;

2.按照我市需要推荐海外人才;

3.承办海外引, 才引智合作交流活动;

4.发布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5.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才引智政策;

6.承办交办的其他国际人才交流业务。

申请单位为境外培训机构的,应是与国家外专局签订《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的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帮助引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业创新团队、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领军人才。积极向我市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发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大型引才引智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

(二)协助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活动,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围绕我市重大引才工程,向海外人才宣传我市的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发展环境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海外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四)工作站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人才需求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反馈,以及相关人才、项目的收集和整理,并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有效。

(五)积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人才综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国际合作交流业务。

四、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国内隶属机构签章确认);

(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

五、设立程序

(一)符合条件单位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属我市驻外机构的,经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专局,国(境)外培训机构等直接向市外专局申报;

(二)市外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建议名单,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三)经认定的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与市外专局签订《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后,颁发“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标牌,授权入选单位以工作站身份开展相关业务;根据工作考评结果,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四)市外专局常年受理设站申请。原则上仅在海外留学人员和外国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工作站。

六、工作站管理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与市外专局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市外专局按工作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工作站一般每季度报送1次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专局报送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市外专局根据报送材料和有关单位的反馈评价,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二)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市外专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评估优秀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中止合作关系予以摘牌。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海外组织、机构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合作协议中约定任务以外的业务,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工作站经费

(一)每年度评估合格后给予20万元人民币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同时,对成功引进国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人才2年内入选“市级领军人才(含外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和引才奖励经费单独实施,不相互抵用。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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