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照

阅读次数:2212 发布时间: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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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用纪律 选拔任用须守十大纪律不准涂改档案弄虚作假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十大纪律,强调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


  条例原文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12.违规追责 违规选拔追责范围扩大要求设立联席会议监督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就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完善,提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旧版条例规定为“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条例原文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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