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1157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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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管理,根据《中共肥东县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深入开展扶贫开发工作“重精准、补短板、促攻坚”专项整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2017〕9号)精神,结合《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驻村工作队的组成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联系贫困村的县直和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组成,队长由驻村干部担任。每批驻村工作队任期为3年。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是选派干部的,担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或书记,其他驻村工作队队长是党员的可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非党员的可担任村主任助理。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    

    1.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 根据所驻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 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 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 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 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 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 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    

    1. 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 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 负责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    

    5. 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 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大学生村官由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担负的扶贫工作由驻村工作队队长安排。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要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经乡(镇)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上述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队长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包村单位不得无故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工作队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 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 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 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对驻村工作队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包村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驻村工作队长总数的35%,且不占包村单位优秀等次名额。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扶贫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队队长,每年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包村单位重新选派驻村干部接任。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干部,包村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给予每人每月800元伙食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村(社区)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每个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10000元,由省、市、县按照2:2:1比例分担。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每季度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履职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干部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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