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阅读次数:16523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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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合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6日        

 

合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引进培育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项目承担部门配合。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才办

1.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安排,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绩效考核办法;

2.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扶持政策;

3.根据人才工作要点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验收;

5.负责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6.做好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项目承担部门

1.制订本部门承担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资金预算,送市人才办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本部门承担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

4.负责对本部门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市人才办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会同市人才办编制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预算;

4.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资金;

5.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培育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使用主要方向如下:

(一)支持引进培育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肥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

    (二)支持引进培育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支持引进培育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较好业绩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四)支持引进培育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促进作用的紧缺人才和团队;

(五)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团队);

(六)对入选国家和省级人才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七)支持购买人才公共服务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经费补助、科研资助、生活津贴、购房补贴、表彰奖励等形式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7月31日前,市人才办会同项目承担部门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及时发布政策、编制申报指南,组织指导有关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专项资金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完善评审办法,力求评审项目真实、可行、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要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于预算执行较慢、年内执行不完的项目资金,市本级财政调整用于其他人才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检,其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引进培育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贯彻全市人才发展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才工作政策文件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类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健全科学规范的程序,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由市财政、市人才办组织开展,各有关行业部门协助配合,分类分级实施。

(三)权责统一,明确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是行使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权的,必须对获得奖励或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承担相应责任。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实事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中央、省、市有关人才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

(三)制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人才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及相关预期目标;

(五)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拨付文件;

(六)获得奖励或补助的团队及个人的申报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主要考核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至获得奖补的单位及个人,发放范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人才项目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项目评价、申请、通过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实施形成的科研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如何等。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套取资金;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本部门承担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市人才办。

第九条  市人才办每年12月31日前,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规范的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各部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检,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承担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得到人才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报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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