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肥东县通过“五个一”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提高供养水平,使五保民生有保障。
一申请审核审批规范流程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经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委托乡镇在申请人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十二五”以来,肥东县建立五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先后五次提高保障标准,五保生活补差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农村散居五保年供养标准从2011年的1800元/人提高到2015年的2700元/人,集中五保年供养标准从2011年的3360元/人提高到2015年的7440元/人。并且明确规定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一动态管理调整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同时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或死亡的,村(社区)应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待遇。乡镇应及时做好五保散居供养与集中供养的转换衔接工作。对原入敬老院供养而改为散居供养的五保对象,应及时报请县局核销其集中供养待遇,重新纳入散居供养范围。
一供养包保责任办法
为妥善照料农村散居五保对象,乡镇、村(社区)统一建立和完善农村散居五保户包保责任制和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开展农村散居五保100%调查,在敬老院现有床位保障能力的基础上,保障五保老人随时可以申请入住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对不愿入住的五保对象,本着就近和便于日常照料的原则,在征求五保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各村(社区)委会落实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包保责任人,定期走访、看望散居五保供养对象,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一资金发放管理专户
五保供养资金是五保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该县财政局对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农村散居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集中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月发放,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