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2485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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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组〔20134

 

关于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办发201015)(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所有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均应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相关材料,无需在县内报告。

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于2013315日前,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本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材料收齐后(不拆封),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统计表一并于320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肥东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五、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由本人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于2013315日前,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移居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不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无需填报。

此次集中报告后,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已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新的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60日内,向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六、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肥东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填写说明》送给本单位每位填报对象。《肥东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填写说明》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统计表》,请在肥东先锋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并用A4纸双面复印送每位填报对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把报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报告工作按期顺利完成。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填报相关内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贯彻落实此通知过程中,如有不清楚事项,请与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67711201)。

 

 

中共肥东县委组织部

20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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