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阅读次数:4985 发布时间: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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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票贿选问题整治
1、为什么要治理拉票行为?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拉票行为,是当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突出表现之一。拉票行为破坏民主规则,造成民意失真,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制约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推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治。
2、什么是拉票行为?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3、如何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
答: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均应予以严肃处理。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如何处理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行为?
答: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5、如何处理接受拉票人请吃等行为的人员?
答: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6、如何受理拉票行为的举报?
答:凡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要限时办结,一般不超过10天。其中,在干部考察期间收到的举报件,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有关单位要直接组织查核,不得层层下转,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
7、如何实行拉票行为举报受理查核工作责任制?
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干部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拉票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每一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有结论性意见并由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签名。不进行查核或敷衍塞责不认真进行查核的,要对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批评和处理。
二、跑官要官问题整治
8、什么是跑官要官行为?
答: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请托他人疏通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说情、打招呼等非组织手段,为他人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等行为,均属跑官要官行为。
9、如何处理跑官要官行为?
答: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记录在案。
10、如何处理为别人跑官要官的行为?
答: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帮助别人跑官要官的,要把其想帮助的人一律先放下、再调查,让帮忙成为帮倒忙。
11、怎样防止跑官要官行为?
答: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广大干部正确对待个人名利,淡化官本位意识。加强选人用人纪律宣传,提高纪律、制度的知晓率,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使用有德有为、埋头干事的干部,让跑官要官者没有市场。
二是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要经常与所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予以帮助。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
三是完善干部选任制度。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提名、酝酿等环节工作,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跑官要官等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是加大查核处理力度。建立和畅通举报渠道、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跑官要官的行为,从快从严查核处理。
三、买官卖官问题整治
12、什么是买官行为?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简称“买官卖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即是买官行为。
13、什么是卖官行为?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即是卖官行为。
14、如何处理有买官卖官行为的干部?
答:一是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二是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三是对查实的行贿买官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四是对发现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尚未作出组织处理的,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书或审判机关的判决书,抓紧作出组织处理。五是对查处的买官卖官问题案件,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中通报。六是因行贿买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5、如何建立买官卖官人员“特别监督档案”?
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买官卖官人员“特别监督档案”,是开展买官卖官整治工作的重要基础,能为整治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收集买官卖官信息,重点关注三个渠道:一是从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获取信息,即及时从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审判机关的判决书中,发现和收集领导干部买官卖官信息。二是从群众举报中获取信息,即及时从“12380”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信访部门提供的有关来信来访情况以及互联网上发现买官卖官问题信息。三是从有关专项监督工作中获取信息,即从巡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换届风气督导、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委书记离任检查、任前公示调查、案件督办等过程中,发现买官卖官的蛛丝马迹。上述3个渠道、15个信息来源,是目前建立“特别监督档案”的主要信息源。对纪检监察、检察、审判机关“三书”中涉及的买官卖官信息,要以此为依据,建立买官卖官人员“特别监督名单”;对其他渠道涉及的买官卖官信息,需要经过进一步查核认定的,要建立买官卖官问题“线索库”。
16、如何建立整治买官卖官问题工作机制?
答:整治买官卖官问题,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各级组织部门既要集中力量啃硬骨头,又要长远打算,研究建立整治买官卖官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的要求,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渠道,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做到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从而有效发挥信息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中的作用。二是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整治买官卖官问题,关键在查处。要善于借助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力量,共同协商查核措施,共同查办重大案件,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齐心协力推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舆情引导机制。要高度关注反映选人用人特别是买官卖官问题的舆情,对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反映的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问题,要迅速了解核实,迅速公布真相,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混淆视听和造成不良影响。四是要建立考核督促机制。把集中整治买官卖官作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甚至对买官卖官行为瞒着不报、拖着不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通过严格考核,形成整治买官卖官问题的持续动力,进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带病提拔问题整治
17、什么是带病提拔?
答:领导干部在提拔任职前就存在着影响其提拔任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因各种原因组织未能及时发现或引起重视,仍将其提拔任用到领导岗位,称之为“带病提拔”。
18、如何防止带病提拔?
答:⑴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⑵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⑶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⑷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⑸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⑹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如何开展带病提拔问题专项调查?
答: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带病提拔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下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正职以及本级党政机关和群团党委(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过程,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任用机构调查。
2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需要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人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而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等情形。其中,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2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情形,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其中,省辖市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或一次提拔县处级干部超过20人,省直单位一次提拔处级干部超过规定职数的20%(行政编制在50人以下的超过25%)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等情形。
22、如何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是指,准确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情况,如实反映选人用人各类责任主体的行为。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记实内容主要包括如实保存相关原始资料,重点工作环节的相关情况记录等。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保管的个人工作笔记等原始记载,经组织审核认定,可作为记实依据。
23、如何把好拟提拔干部人选廉洁自律关?
答:一是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执纪执法单位联系与沟通,运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监督成果,多方位把好领导干部人选廉洁自律关。二是通过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认真受理“12380”举报,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有关情况的反映,对反映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三是运用干部监督信息库,对拟提拔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考察了解有关情况。四是通过了解考察对象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采取个别谈话、考察公示、民意调查、实地调查和举报查核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
五、严肃换届纪律要求
24、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了哪些严明换届纪律要求?
答: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
25、“5个严禁”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26、严禁拉票贿选有哪些具体要求,对拉票贿选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拉票贿选包括3个“不准”,即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7、严禁买官卖官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买官卖官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买官卖官包括2个“不准”,即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28、严禁跑官要官有哪些具体要求,对跑官要官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跑官要官包括2个“不准”,即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29、严禁违规用人有哪些具体要求,对违规用人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违规用人包括6个“不准”,即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0、严禁干扰换届有哪些具体要求,对干扰换届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干扰换届包括4个“不准”,即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开展严肃换届纪律教育总的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通过加强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增强纪律观念,筑牢纪律防线,严守纪律规定。
32、如何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答:开展民主推荐时,要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对换届纪律规定的知晓情况,及时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进行考察时,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开展二次会议推荐时,要对推荐人选是否存在拉票行为进行测评。换届选举时,要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
33、如何在换届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监督制度?
答:凡涉及市县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凡是考察对象,都要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4、如何畅通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举报渠道?
答: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健全电话、信访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建立换届期间“12380”举报专人值守制度,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突出问题和考察人选问题的举报限时办理。运用“12371”手机信息系统,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对换届风气的监督作用。
35、如何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
答:各级换届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要及时会同当地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实行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严格查核责任,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通报力度,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件,要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儆效尤。
六、选人用人工作检查
36、为什么要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
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规范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抓手,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效武器,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的强大动力。
37、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开展检查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是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38、如何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检查?
答:重点检查由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组成检查组共同组织实施。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情况介绍、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知识测试、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并注意运用巡视和“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检查结束后,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跟踪督查。
39、如何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每年底或次年初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地方党委“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底或次年初的党委全委(扩大)会上进行,由上一级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共同组织实施,上一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40、如何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果?
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15%的干部,要求党委(党组)或其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认真分析,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要求党委(党组)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派员调查处理。
41、如何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答: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行专项检查。检查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对因拟提拔使用的,结合干部考察进行检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检查,参照执行。
42、如何运用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
答:将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与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拟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应反映离任检查情况和评议结果。对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之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之和不足三分之二的,经考核认定,应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取消其资格。对新任用的干部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市县党委书记应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检查)组应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进行查核。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作进一步处理。
七、违规用人问题查处
43、组织部门受理违规用人问题反映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组织部门主要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三位一体的“12380”举报受理平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选人用人问题。具体主要有: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上举报受理的相关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离任检查、民意调查及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巡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转交的相关问题或干部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相关信息等。
44、组织部门对受理的违规用人问题举报如何办理?
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事项,由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查核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直接进行查核;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一般转请下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查核;对性质比较严重的或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举报件,可直接查核或以立项督查的方式督促下一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直接查核。
45、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直接调查?
答:直接调查的程序为:
(1)干部监督机构牵头,有关干部工作机构配合,组成调查组。需要纪检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联系协调。
(2)干部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和有关干部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认定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
(3)干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46、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转办调查?
答:转办有关单位调查的程序为:
(1)组织部门发函有关单位,就查核重点内容、查核时限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干部监督机构具体办理。
(2)承办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核或作出说明,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结果。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3)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查核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47、哪些违规用人问题应当实行立项督查?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立项督查: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对在考察、公示期间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没有组织调查核实,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人数,或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或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而强行表决通过,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非换届和机构调整原因一次提拔任用干部数量超出有关文件规定,且没有履行报告制度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48、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立项督查?
答:立项督查的程序为:
(1)组织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立项督查转办单》,要求及时组织力量直接查核,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结果。干部监督机构具体办理。
(2)干部监督机构注意了解承办单位的查核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采取电话催办、实地了解、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3)对经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时,应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
(4)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查核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49、查核结果如何处理?
答:查核结果分属实和不属实分别进行处理:
(1)对经查不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及时予以办结;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查报的,及时予以报告,建议予以报结。属于要求下级组织部门查报的,审理同意后,及时反馈同意报结的意见。
(2)对经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报结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属于要求下级单位查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3)对查实的选人用人问题,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并采取重点检查、列席研究干部工作有关会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
50、如何实行查核工作责任制?
答:对上级组织部门转办的举报件,本级组织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的,直接责任人为调查组成员;本级组织部门未直接调查、转到下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查的,直接责任人为本级组织部门负责审理并同意下级调查结果的人员。查核责任人需要将姓名、职务写在查核报告成文日期左下方,对查核报告负责。
八、选人用人责任追究
51、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2、哪些情形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3、哪些情形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4、哪些情形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5、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6、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57、如何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进行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8、对因责任追究受到处理的干部,在使用上有什么规定?
答: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部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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