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出台

阅读次数:3189 发布时间: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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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支一扶”管理工作,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健康成长,我省日前出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各项保险。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我省多次选拔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今年将继续选调10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服务单位可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户口统一由县(市、区)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办法也明确指出,未完成服务期的毕业生不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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